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行成绩管理暂规定
(2008年8月修订)
学生成绩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促进成绩考核及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教育部、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校关于学生学籍、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任课教师、教学院、教务处共同承担成绩管理职责。任课教师负责学生成绩的评定、登记和报审;教学院(系)负责成绩的认定、汇总、存档和邮寄给家长;教务处负责每学期课程考试的认定、成绩管理的监督、学生成绩的网上发布、成绩录入系统的管理、成绩评定异议的处理。
第二条 所有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经考核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按百分制计算),或及格以上(含及格,按五级记分制计算),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其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均载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三条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一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学生一学期中缺做实验、实习时数达五分之一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者,或缺交作业三次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为必修课程必须重新修读。选课后未办理退课手续,不参加课程考试视为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条 考核成绩评分,兼顾学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比重应占30%左右。对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均按独立一门课程计算学分。
第五条 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体育比赛、科技竞赛等)的学生,如比赛时间与考试时间相同而不能参加考试(比赛时间在考试时间前后两周内),可申请免试部分课程,学生申请免试某门课程,由参赛主管部门办理手续,报教务处审批。每学期申请免试的课程不得超过二门。免试课程成绩按70分记载。
第六条 重修即重新修读该课程,需要上课,参加所有教学环节,可获得平时成绩,因此其总成绩包括考勤、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重考只需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试,最终成绩即为卷面成绩。重修办理缓考的缓考成绩,也应将考勤和平时成绩计算在内。
第七条 任何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和成绩网上录入工作,并在确认状态下,从综合教务系统打印二份纸质成绩单,由任课教师签名后,一份装订在试卷封面存档,一份交学校教务处存档(可先交学院教务办公室,再由学院办公室统一上交学校教务处),其它形式的成绩单无效,不规范的成绩单,学籍管理员有权拒收。
第八条 教师在网上录入成绩,应先录入系数,先把名下所有的课程系数设定后一起提交,再录入成绩,否则成绩将无法提交。录入系数必须把名下所有课程系数一起录入、一起提交,因为系数只能提交一次,还应注意如果平时成绩系数和期末系数之和相加不等于“1”,一定选择“允许系数之和不为1”,否则提交后将不能生成正确成绩。
第九条 若由于系统原因无法在网上提交的成绩,或重考成绩由于只是卷面成绩,而无法与其他成绩一起录入,学校统一要求这种情况下的做法为:先将网上成绩录入为“0”,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若为空,无法提交)。待将纸质成绩单打印后,把真正的无法录入的成绩,手写到成绩单后面并教师本人签字,上报教务处,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登录。
第十条 考试成绩用百分制,考查课成绩用百分制或五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制。五级记分制的成绩录入应转换成百分制,对应标准为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低于60分。
第十一条 取消考试资格、缺考、旷考、违纪作弊、缓考学生的该科课程成绩,在网上录入时作0分处理,由任课教师填写,并在备注栏中分别注明“取消”、“缺考”、“旷考”、“违纪”、“作弊”和“缓考”字样。缓考学生的成绩,待缓考结束、成绩评定后再行录入。
第十二条 凡已提交的成绩一律不得更改。对于漏报的成绩,教师须带试卷到教务处登记补报;对于错报的成绩,教师须填写“沈阳农业大学学生成绩变更申请审批表”,由教研室主任及教务院长签字后,带试卷到教务处,进行成绩更正。
第十三条 教师无权接待学生申请查卷。学生对网上发布的成绩有异议者,可填写《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试卷复查申请表》,所在院领导签字后,经教务处审核批准,由教务处负责人会同教研室主任一起查卷,检查各题分数之和是否与成绩单分数相同,然后写出证明,双方签字后,由相关责任人给出明确答复。若确有差错,由任课教师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分清责任、向学生解释后,按成绩报送的程序,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每门课程成绩在成绩单中记载一次。各课程补考、重考的成绩,按实际所得分数、实际取得学分的时间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并注明“补、重考”字样。在评价学生某学期、某学年或全学程学习质量时,补考、重考成绩无论分数超出60分多少均按60分计。
第十五条 未选课,一律不允许参加考试;私自参加考试的,所得成绩无效。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各司其责,共同维护成绩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对在成绩评定中弄虚作假、成绩评定错误、不在规定时间报送、录入者,按《沈阳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教研室统一妥善保存学生试卷,直至学生毕业一年后方可消毁。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