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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农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2019-09-16 

沈阳农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并使之接受广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干部队伍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校党委、院(部)党总支领导下,在学生处、团委和各院分团委(团总支)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四条学生干部要坚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针开展工作。

第五条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八条学生干部任职条件及工作职责:

(一)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二)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三)有奉献精神和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为同学服务;

(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善于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五)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广大同学;

(七)有正义感,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一)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二)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三)综合测评成绩达不到班级前60%名次者;

(四)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造成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五)以职权谋取私利,经教育不改,或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者;

(六)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七)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第十条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一)提交辞职报告;

(二)团组织、学生会、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等学生组织接到学生干部的辞职报告后,应召开常委会讨论,对确有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辞职。宣布除名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十一条根据第九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各级党、团组织和学生处通过适当途径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校、院学生干部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和各院负责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校学生总会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校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在校学生工作部()指导下开展工作;院学生会在院分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班级干部由辅导员、班主任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主要干部的考核结果报院党团组织。

第十五条学校每年进行一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学生干部每年填写一次《沈阳农业大学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或《沈阳农业大学共青团干部考核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学生干部换届调整全校统一进行,每年一次。换届调整后,各级学生组织必须把学生干部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各学院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随时对学生干部队伍进行微调。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加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二)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管理工作;

(三)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工作,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会组织和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工作有讨论、建议的权利;

(五)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至校学生总会、校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任职的权利;

(六)评优或毕业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七)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八)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十九条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

(三)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四)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五)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六)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表达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七)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八)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教育和培养

学生干部的教育和培养由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采取以下办法进行:

1.理论学习。主要学习各时期的时事政治和理论方法,学习要有内容、有记录、有考勤。

2.业务培训。主要利用寒暑假和双休日进行。以学习工作职责,研究工作方法、交流工作经验、总结工作情况、布置工作任务以及开展学生教育管理方面培训为主要内容。

3.例会制度。各级学生组织及社团应建立例会制度,研讨工作、布置任务、交流思想、反馈信息、并做好会议记录。工作例会由主要学生干部组织召开,有关领导、辅导员老师参与指导。通过例会制度达到提高工作水平的目的。

4.人才运用。对学生干部坚持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中提高的原则,鼓励学生干部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工作,信任学生干部,恰当使用学生干部。在明确各级学生干部职责的基础上,让学生干部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的学生干部是指:

(一)校学生总会、校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学生工作宣传中心、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教务处信息中心、教务处长助理及大通社全体成员;

(二)院(部)分团委(团总支)、学生会成员;

(三)校文工团各队队长、校国旗班全体成员、礼仪队正副队长以上干部;

(四)经学校审批、备案的学生社团正副会长(社长);

(五)班委会、团支部学生干部;

(六)学生党支部委员以上干部;

(七)由学院任命的寝室长。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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