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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2019-09-16 

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沈阳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校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细则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标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目的是育人。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一)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纪律处分:

(一)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二)违纪后用不正当手段私下了结的。

(三)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四)同时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五)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九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条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十三条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有反对或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后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组织、主办、承办反对或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等内容的报告会、讲演会、沙龙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加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煽动闹事等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经教育后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所犯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听从劝阻并终止违纪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组织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加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成立非法组织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组织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给予参加者警告处分。

(十一)带头以起哄、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为首者或幕后操纵者,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有其它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学校、社会稳定行为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治安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视其所受处罚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下的,视其问题的性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拘留超过10天的,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构成刑事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l.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而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而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自习室或食堂并进行殴打,而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视情节和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在打架现场起哄、摔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动用刀、匕首、铁器等器械伤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3.先动手打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参与者

1.劝架名义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引入非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作伪证者

故意为他人作假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兼有参与打架斗殴行为的加重处分。

(六)提供器械者

l.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七)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者

1.一次作案(含共同作案者,下同)数额200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包括200元),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200元人民币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两次以上偷窃的,累计数额200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包括200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数额200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偷窃物品的,折换成人民币,按12条款规定给予处分。

4.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参照123条款规定加重一级给予处分;有意为偷窃者提供消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的,以共同作案论处。

5.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邮件(单)的,参照123条款规定给予处分。

6.拾捡他人有价证券、磁卡等消费使用的,参照123条款规定给予处分。

7.偷窃或伪造公章、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按上述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9.因偷窃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偷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1.骗取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相应条款给予处分。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相应条款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3.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相应条款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三)抢夺公私财物者

1.哄抢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或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购买、窝藏、销售赃物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购买赃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窝赃、销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倒卖、传销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走私、贩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非法经商、非法倒卖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非法传销活动的主要组织者,诱骗、唆使、胁迫他人参加非法传销组织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组织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加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赌博或变相赌博现场的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为其提供场所或工具者,以及为其放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妨害社会、学校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其它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酗酒,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有其他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用望远镜等工具或其它手段窥视他人隐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或休息,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吸烟、打闹、喧哗或其它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有其他违反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收听、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吸毒、贩毒的,根据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观看淫秽书刊、画报的,收看或收听淫秽录像、录音及其它淫秽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画报、录相、录音、光盘等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吸毒或引诱、唆使、胁迫他人吸毒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伪造、涂改学生证等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有关规定,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批准晚归2次以上的,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批准夜不归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在学生公寓(宿舍)内豢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未经请假,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2天的,给予警告处分;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4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两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未经请假,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两周以上的,根据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和工人师傅等有关人员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迟到、早退,上课吃东西、使用手机等,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不带考试证、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考试证件参加考试的;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的;

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或不按时交卷的;

5.补考、缓考、重修未办理考试手续参加考试的,或不应参加而参加考试的;

6.将通讯设备带入考场的。

(二)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的;

2.考生的座位里有考试科目的书、笔记和小抄的;

3.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的;

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6.在考场或者学校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三)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将书、笔记本和小抄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垫在试卷下面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4.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不服从监考教师要求、安排的;

6.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四)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或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3.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4.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2份以上(含2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5.被上级或有关部门认定考试作弊的。

(五)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找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2.在考试过程中查看、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六)学生有下列严重干扰考试秩序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利用不正当手段,要求教师提分的。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3.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4.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的;

5.其他严重干扰考试秩序的行为。

(七)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寝室内存有酒精炉、各种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充电灯、电熨板、电热毯,电散热器等),拥有者无法证明确实未曾使用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或者学校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种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充电灯、电熨板、电热毯,电散热器等)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因违章用火、用电等产生明火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违章用火、用电等引起火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携带或在寝室内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它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沈阳农业大学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账号上网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中类似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部)提出处理意见,校学生处审核批准;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校学生处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由校学生处负责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对全校有影响的事件或涉及两个以上学院的学生处分,由校学生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学院研究处理。

(三)按学校规定特殊授权的部门,依照本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可直接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处理结果报送校学生处备案。

(四)特殊情况下,校学生处可以直接对违纪学生做出纪律处分。

(五)研究生违纪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研究生部审批。给予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研究生部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由研究生部负责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学生违反学生公寓纪律,需给予处分者,可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生处(研究生部)审批。

(七)因政治问题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省委高校工委同意,由省教育厅批准。

(八)学校及学校授权部门对学生的违纪处理,均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三十二条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

(一)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笔记,结束时,口头陈述和申辩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二)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填写《沈阳农业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或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等上报学校。学校特殊授权的单位需要给予学生纪律处分时,有关材料由该单位负责填报。

(三)按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给予处分,由学校出具《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并送发有关单位。

(四)根据处分审批权限,由学生处或学校特殊授权的部门填写《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

(五)学院(部)指定送交人,将《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受处分学生在《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上签字。

(六)送交人将《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另需有2名学院教师(其中至少1人为学生工作干部)到场作为见证人,如受处分学生拒不签字或无理取闹,送交人在送交回执上注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留在受处分学生所在寝室,即视为已送交。

(七)直接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的,而其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已到学校的,送交人可将《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送交办法参照第(五)、(六)款。受处分学生家庭所在地非学校所在地的,而其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未到学校的,可以邮寄方式送交,送交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八)受送交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交的,在学校宣传栏和校园网上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一周即视为送交。

第三十三条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述。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对学生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其中,学生处分文件、撤消学生处分文件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等级及数字。

第四十条本校成人教育学院的学生、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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