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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农业大学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2019-09-16 

沈阳农业大学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优化勤工助学中心管理,规范我校勤工助学中心活动,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与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并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勤工助学与学生权益、安全意识教育相结合。教育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要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并加强学生勤工助学的岗前培训工作。

2.坚持勤工助学与经济困难生资助工作相结合。通过优先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支持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3.坚持勤工助学与培养和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相结合。通过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勤工助学中心是响应校党委号召在校团委指导下于20052月成立的服务全校师生的学生组织。中心主要服务在校大学生(尤其是贫困大学生),通过介绍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才就业。同时,勤工助学中心在维护学生就业过程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

第七条 勤工助学中心工作理念:基于良知、信念、责任和热情为全校师生服务,不求利益报酬。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工作宗旨,踏踏实实开展工作。

第八条 勤工助学中心工作目标:通过为贫困学生介绍勤工助学岗位,使贫困大学生通过劳动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缓解他们的经济压力。不让任何一个贫困学生因贫困而辍学。同时,也让广大想要体验社会的同学在勤工助学这个平台上得到锻炼、成就梦想。

第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勤工助学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勤工助学中心下设校外信息部、校内咨询部、家教服务中心和办公室四个部门。具体工作职能为:

(一)积极收集各个公司的全职兼职招聘信息,为广大学生提供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安排勤工助学学生与公司签订协议,以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利益不受侵害。同时不定期地对公司进行回访,确保工作质量。

(二)对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计酬标准等进行审核,按照有关要求建立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和薪酬发放等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三)规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成立勤工助学工作检查组,定期和不定期地对上岗同学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处理。

(四)积极开展家教培训活动,对有意从事家教工作的同学进行集中培训。增强从教同学的个人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

(五)积极组织家教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深入学校周边的社区开展宣传活动,为同学们联系家教工作。同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家教服务流程,严格把关,保证从教同学的人身安全和财物利益。家教培训及聘教流程如下:

培训流程

1.从教大学生通过沈阳”莘情”大学生家教网注册会员,(或直接)持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到本校”莘情”大学生家教服务中心提出任教申请

2.接受服务中心家教上岗培训

3.培训合格后,获得< 家教培训合格证书>

聘教流程

1.从教大学生通过家教网查找聘教学员(家庭);之后拨打本校服务中心电话进行确认

2.服务中心安排双方见面并指定地点进行试讲

3.签订家教协议(见附件)

4.按约定时间进行正常家教工作

(六)组织和开展必要的学生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在保障学生安全、不影响学业和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前提下,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内容的设置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性岗位和临时性岗位两种。固定性勤工助学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一般在每学年由需要用人的部门申请,经审定设立。临时性岗位是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勤工助学中心现设立的固定性勤工助学岗位共有六处,以下将对各个岗位及其职责进行描述:

1.学术报告厅

学术报告厅勤工助学岗位的主要职责有:在学术报告厅举行活动之前,配合活动主办方对各种设备进行调试,以保证活动的正常进行;负责学术报告厅的财产安全;定时清洁学术报告厅以保证其正常使用。

2.宣传部换报栏

宣传部换报栏岗的主要职责有:负责定期更新校内宣传栏信息;保持宣传栏的清洁以保证同学们正常阅读栏内信息。

3.校办

校办助学岗位的主要职责是:对多功能报告厅进行定时清洁,以保证其正常使用。

4.公安处巡逻

公安处巡逻岗分为晚800-900,晚900-10:00两班,每组四人对校园进行巡逻,对校园的基本安全情况进行记录。

5.团委办公室

团委办公室助理的主要职责有:保持团委办公室及会议室清洁舒适;辅助老师接听电话,并保证文明礼貌不损害团委形象;每日上午1000按时到图书馆取回当日的报纸杂志;认真记录团委各类物品的借贷情况;将各种文件分类归档,并保证其可查找性;辅助团委老师完成其他各项工作。

6.武装部

武装部助学岗的主要职责是看管武装部的枪械。

(二)学校后勤部门大幅度减少雇佣临时工,调整出适合的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出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临时性岗位一般在寒暑假设立,工作内容有校园拔草、除雪及各部门卫生大清扫等。

第四章 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基金由学校团委统一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给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费用。

第五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助学办公室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有权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的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要求助学办公室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利益。

第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六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的本科学生勤工助学活动都必须由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六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二)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四)有愿望参与社会实践的大学生以及经济困难学生,尤其关注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在设立校内固定性和临时性岗位时,必须填写《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和《勤工助学临时用工申请表》,并报助学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设岗。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必须向学校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文件证明。经审核同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给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校内勤工助学的考核、报酬发放

第十八条 各用工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工作考核,监督其如实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并根据考核情况填写《月勤工助学工资单》,由各用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于每月第一个星期四前报团委办公室审核。

第十九条 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沈阳农业大学

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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