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创新培育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创新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沈阳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九届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创新培育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和激励在学研究生的创新精神,大幅度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学校设立研究生创新培育项目。为更好地实施本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分正常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类。凡我校二年级在校脱产全日制研究生均可根据本办法申请正常资助;凡我校三年级及以上在校脱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均可申请特别资助。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积极进取,品行端正;
(二)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科学素养和创新精神,外语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要求;
(三)学位论文选题新颖,在理论或方法上具有创新性,有望取得国内、国际同类研究先进水平的原创性成果;
(四)完成学位论文开题工作,已具有较好的前期研究基础;
(五)以第一作者且沈阳农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含已录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其中博士申请者须在SCI或SSCI或EI刊源发表,硕士申请者须在学校规定的中文权威期刊或更高水平刊物上发表;
特别资助申请者须满足正常资助博士培育人选结题考核指标的要求(参见第十五条)。
第四条 导师条件:
(一)原则上应是所在学科的学术骨干,研究方向稳定,学风端正,对研究生指导工作认真负责;
(二)至少拥有1项省级以上纵向科研课题,科研经费充足,目前可支配的研究经费不少于20万元(人文社科类5万元);
(三)拥有比较完善的实验条件和设备。
第五条 学科条件:
(一)原则上为校级以上重点学科,并有省级以上研究平台(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研究基地等)做支撑,具备优厚的研究条件;
(二)研究团队应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与创新的学术氛围,能够集中整体优势对培育人选进行培养。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实施办法。由学科建设处与研究生院共同组织实施,每年3月组织一次评审工作。
第七条 个人申请。具备上述条件的研究生可填写《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创新培育项目资助申请书》。
第八条 学院推荐。学院(部、所)组织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人选。每个二级学科可推荐博士研究生2人、硕士研究生2人,报学科建设处与研究生院待审。
第九条 专家评审。学科建设处与研究生院组织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采取答辩形式,对申请立项学位论文的选题、研究内容及研究生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进行评审。
第十条 学校审核批准。学科建设处与研究生院根据立项申请和专家评审结果提出研究生创新培育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确定培育人选。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学校每年列出研究生创新培育项目专项经费。项目经费由学科建设处与研究生院共同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务处、审计处监督。
第十二条 资助额度与方式:
(一)正常资助的博士培育人选每年不超过10名,每人资助总全额25000元,资助期限17个月(第四学期的1月至第六学期的5月),每月资助1000元用于培育人选的生活补贴,其余8000元用于结题考核奖励;
(二)正常资助的硕士培育人选每年不超过20名,每人资助总全额10000元,资助期限为17个月,每月资助400元用于培育人选的生活补贴,其余3200元用于结题考核奖励;
(三)特别资助的博士培育人选每年不超过3名,每人资助全额12000~24000元,资助期限6~12个月,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培育人选的生活补贴。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为确保培育人选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经费划拨至其导师名下,实行导师负责制。
第十四条 学术交流资助申请条件。在培育期内,若培育人选出国进修或出国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可向学科建设处与研究生院申请学术交流资助,资助额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资助期满的考核指标:
(一)博士培育人选须围绕其研究领域,以第一作者且沈阳农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被SCI或SSCI或EI(限英文,不包括会议论文)收录的论文不少于3篇,或发表被SCI或SSCI或EI(限英文,不包括会议论文)收录论文的累积影响因子不低于5;
(二)硕士培育人选须围绕其研究领域,以第一作者且沈阳农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被SCI或SSCI或EI(限英文,不包括会议论文)收录的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并在学校规定的中文权威期刊及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
第十六条 考核程序:
(一)阶段考核。正常资助的培育人选每6个月进行一次阶段考核。学科建设处与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听取培育人选工作进度汇报,并根据专家组考核意见,确定是否对人选进行继续资助;
(二)结题考核。正常资助的培育人选均须在学位论文申请答辩前,完成《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创新培育专项资金结题报告》,报学科建设处与研究生院审核。学科建设处与研究生院根据培育人选完成学位论文情况及发表学术论文情况,确定结题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奖惩措施:
(一)对获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培育人选的导师奖励50000元,获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的培育人选的导师奖励20000元,获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培育人选的导师奖励10000元,获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培育人选的导师奖励5000元;
(二)对资助期内未能完成发表论文要求的培育人选,不拨付结题考核奖励的资助经费;
(三)对毕业时未达到考核指标,但其学位论文最终获得国家级(含提名)或省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培育人选,拨付结题考核奖励的资助经费,其导师享受上述相应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培育人选须在其学位论文扉页注明“获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创新培育项目资助”;所发表的学术论文也须注明“获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创新培育项目资助”。
第十九条 获资助期间,培育人选导师应定期对培育人选的课题进展情况进行考核,若发现其不能继续完成培养计划或有学术不端行为,应及时报告学科建设处与研究生院,终止资助。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科建设处与研究生院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