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农业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反映和评价学生所取得的成绩和进步,激励学生不断进取,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综合测评坚持全面性、指导性、可行性、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的主要依据,并作为推荐免试研究生和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综合测评由学业成绩测评和素质测评两部分构成。
第二章 学业成绩测评
第五条学业成绩测评采用学业成绩分评定,以一个学年为时间界限。
第六条学业成绩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
公式中课程系指学生所选的必修课和限修课中学生选定的专业方向课。经教务处批准同意缓考的,按缓考后实际成绩计算。补考及格的按60分计算,补考不及格或旷考的按0分计算。
将平均学分绩点换算成学业成绩分后乘以80%,计入综合测评成绩中。
第七条学业成绩排序以班级为单位,按平均学分绩点排序。对于同年级同专业不同专业方向课程差异过大者,可以专业方向进行评定。
第三章 素质测评
第八条素质测评采用素质测评积分评定。素质测评积分由素质基本分(15分)、素质奖励分(5分)、素质扣减分(15分)组成。素质测评积分以一个学年为时间界限。
第九条素质基本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够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积极参加党团活动,关心时事政治;积极进取,勤奋学习,参与各类文体、社团活动;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完全做到者为15分;基本做到者为12~14分;做得较差者为10~12分。
第十条素质奖励分
(一)积极为社会服务,为他人奉献(如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拾金不昧、救助伤残等),事迹突出,受到国家、省、市和学校表彰奖励者,分别加3分、2分、1分和0.6分,同一事迹获得不同级别奖励者,只取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二)凡在各项科技竞赛(包括设计大赛、单科竞赛、科技竞赛等)和各类文体比赛中获得国家、省、市和校级奖励者,予以适当加分。参加科研课题获奖参照科技类标准加分,二级证书以下(含二级证书)减半加分。国家级区域性(省际)竞赛或比赛参照省级标准加分,省级区域性(市际)竞赛或比赛参照市级标准加分。加分级别及分值见表1;
表1 科技竞赛和文体比赛加分标准
加分级别
|
加分标准
|
科技类
|
文体类
|
国家级
|
一等奖或第一名
|
3.0
|
2.6
|
二等奖或第二名
|
2.5
|
2.2
|
三等奖或第三名
|
2.2
|
2.0
|
优秀奖或第四-六名
|
2.0
|
1.6
|
省级
|
一等奖或第一名
|
2.0
|
1.6
|
二等奖或第二名
|
1.6
|
1.2
|
三等奖或第三名
|
1.4
|
1.0
|
优秀奖或第四-六名
|
1.0
|
0.8
|
市级
|
一等奖或第一名
|
1.6
|
1.2
|
二等奖或第二名
|
1.4
|
1.0
|
三等奖或第三名
|
1.0
|
0.8
|
优秀奖或第四-六名
|
0.8
|
0.6
|
校级
|
一等奖或第一名
|
1.0
|
0.8
|
二等奖或第二名
|
0.8
|
0.6
|
三等奖或第三名
|
0.6
|
0.4
|
优秀奖或第四-六名
|
0.4
|
0.2
|
(三)在SC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和被EI.SSCI.A&HCI和ISTP收录的论文第一作者分别加5分,其他作者依次递减1分;在国外重要专业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和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分别加3分,第二作者分别加2分,第三作者分别加1分;
(四)凡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和校级刊物(有出版刊号)上发表的文章,第一作者分别加2分、1.5分、0.5分、0.1分。第二作者分别加1分、0.75分、0.25分、0.05分,第三作者及以后不予加分。在校级刊物上发表文章加分累计不超过1分(属于学生干部本职工作的文章5篇内不加分);
(五)所有文章必须署原名,论文或其它文章应提供收录期刊的原件或有效证明,经核准后方可加分。同一篇文章同时在内部和公开刊物上发表的,以最高加分为准,不累计加分(已加分的论文可参加优秀论文奖的评选);
(六)经主管部门批准,参加校外比赛,获得名次者,参照第二款进行加分。未获得名次者,校代表队主力队员加0.5分,替补队员加0.3分,未按要求参加训练者不加分;
(七)在田径比赛中破校记录者加1.5分。参加学院各类竞赛获个人前3名者,分别加0.4分、0.3分、0.2分,获4~6名者,加0.1分,如按等级评奖参照相应名次加分;
(八)同一年度参加不同级别的同类比赛,获多项奖励者,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参加科技类团体比赛获奖,参加队员均加满分;参加文体类团体比赛获奖,主力队员加满分,其他队员减半加分。
第十一条素质扣减分
(一)凡受校通报批评者,每次扣0.2分。受院通报批评者每次扣0.1分;
(二)凡受学校行政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党内或团内开除党(团)籍、留党(团)察看、党(团)内严重警告、党(团)内警告处分者一次分别扣10分、8分、5分、3分;
(三)在校、院检查中,拒绝接受检查的寝室或个人视情节扣0.5~1分;
(四)凡未经请假私自旷课者每学时扣0.5分;
(五)同一违纪行为受多次扣分时,以最高扣分为准,不累计扣分。
第十二条凡素质测评扣减分超过3分者,不允许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第四章 综合测评的实施
第十三条综合测评由校学生处负责指导,各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工办)具体组织实施,并将综合测评结果报学生处备案。必要时可由院学工办或学生处提出重评复议。
第十四条学生的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测评时间为每年9~10月份。
第十五条综合测评采取自我测评、辅导员或班主任指导班级初评、院学工办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学生自评。每个学生须按测评内容写出书面小结,并按统一表格要求,实事求是地自测,填写各项分数,交班测评小组初评。
(二)班级初评。在辅导员或班主任指导下完成。各班成立综合测评小组,由班长、团支部书记、4~5名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组织同学互评素质基本分、审议和核准各项分数(学生代表由班内民主选举产生,选出思想素质好、原则性强、责任心强的学生)。
(三)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查。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查初评结果并进行汇总,向全体学生公布,允许学生在三天内提出质疑,若有错漏,应予以更正,最后将素质测评结果和学业成绩奖励分报院学工办。
(四)学业成绩测评成绩按教务处提供分数核准。
(五)院学工办进行审核,汇总综合测评成绩,并将审核后的测评结果向全体学生公示3天后上报学生处。
第十六条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同时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扣1~3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适用本校在籍的本、专科学生。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农业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