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农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来源:本站     日期:2019/09/16    浏览量: 】【打印本页】 【关闭

沈阳农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生宿舍(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学生住宿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关系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为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创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沈阳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凡我校在籍学生统一由学校安排,集中住宿。原则上按学院、年级、班级、专业次序住宿。住宿学生要自觉遵守宿舍(公寓)的各项管理制度,尊重宿舍(公寓)管理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配合工作。

第四条学生宿舍(公寓)管理部门职责。学生处负责宿舍(公寓)内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公安处负责宿舍(公寓)的消防和治安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宿舍(公寓)的值班、保卫、保洁和学生生活设施、物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住宿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学生住宿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1.学校提供的与住宿费相适应的住宿房间;

2.学校提供的配套的家具和较完善的宿舍(公寓)公共设施;

3.学校提供的相应的水、电供应和保障;

4.学校提供的宿舍(公寓)公共场所的卫生保障;

5.学校提供的宿舍(公寓)相应的安全保障;

6.学校提供的宿舍(公寓)有效的秩序管理;

7.学校提供良好的宿舍(公寓)文化秩序和文化建设管理;

8.向学校宿舍(公寓)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住宿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校纪校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2.按规定缴纳住宿费、电费等费用;

3.遵守宿舍(公寓)的住宿管理及家具(设施)管理制度;

4.遵守宿舍(公寓)的水电、卫生、安全秩序等管理制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住管理

第七条入住学生必须先交纳住宿费。按指定的房间、床位住宿,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经学校批准学生所住宿舍需要调换时,入住学生必须予以配合。

第八条寝室钥匙不得私自配制或借与他人,门锁不得擅自调换或加装。

第九条学生宿舍(公寓)提供公共设施和配套家具(如寝室门、窗等设施及寝室内的床、床板、床垫、桌子、柜子、窗帘等家具),学生应予以爱护,妥善使用和保管。入住时应按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提供的《寝室公物验收单》确认验收,如有缺失、损坏应及时报告宿舍(公寓)管理员。

学生对宿舍(公寓)提供的公共设施和配套家具不得擅自拆卸,移至其他场所或改变其原有功能。学生在办理正常手续搬离寝室时,由宿舍(公寓)管理员进行验收,如有缺失、损坏,由直接责任人照价赔偿;无法确定直接责任人的,由该寝室所住学生共同承担;对有意损坏公物者,应加倍赔偿,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未办理退宿手续的,休学期间照常交纳住宿费。学生办理校外住宿或休学、退学、出国、毕业等离校手续后一周内,必须搬离原入住宿舍(公寓),并将寝室钥匙交还值班室。

第十一条学生要节约用水、用电。学生宿舍(公寓)实行定额供电制度,每年的九月份由供电中心统一为学生宿舍(公寓)输电,定额内用电费用(本科生每房间每年200度,研究生每房间每年300度)由学校承担,定额外用电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学生宿舍(公寓)每个宿舍楼内都安装了卡式电表,每块电表都有专用的IC卡。不准学生用其他类式的卡插入电表,如插入其他卡后造成电表损坏,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找不到责任人由该寝室同学负责赔偿。

在公寓住宿的学生购买电量要事先到所在公寓值班室取IC卡,然后到供电中心办理;其他宿舍住宿的学生购买电量可直接到供电中心办理。

第十三条学生宿舍如遇灯不亮,开关、插座损坏,没电等问题,要及时报告所在的宿舍值班员或管理员,也可直接报供电中心。

第十四条学校原则上不同意学生到校外住宿。

1.凡住在沈阳农业大学学生集体宿舍以外的地方均属于校外住宿。

2.学生本人患有疾病,需他人护理或需适当隔离的,可以申请校外住宿。

3.申请校外住宿学生须持医院诊断证明、本人书面申请和信息完整的《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到学生处学生教育管理科办理审批手续。

4.学生在接到学校正式书面通知后方可开始在校外住宿。

5.校外住宿学生必需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德,维护学校声誉,自觉保持大学生的良好形象;随时接受学校的检查和监督;

2)增强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保护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3)不旷课,不迟到,不影响正常学习秩序,正常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的各项活动;

4)必须向学校、学院和班级提供本人快速有效的联络方式;

5)校外住宿学生,病情稳定或痊愈后,即搬回学校住宿。

6.不能遵守校外住宿规定者,视情节予以校规校纪处分,并取消其校外住宿资格,限期搬回校内住宿。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学生应遵守宿舍公共安全规定,严禁以下行为:

1.存放管制刀具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

2.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或放射性物品;

3.存放或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炉等明火用具;

4.存放或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充电灯、电熨板、电热毯,电散热器等电器设备;

5.在公寓内焚烧纸屑、杂物,燃放烟花爆竹;

6.私拉电线、改造线路、窃电,私自更换保险丝、拆卸电表;

7.私拉通讯数据线路;

8.擅自挪用、破坏宿舍(公寓)内消防器材;

9.熄灯后使用蜡烛照明;

10.其他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进出学生宿舍(公寓)要遵守门卫管理制度。学生或教工凭学生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进入学生宿舍(公寓),无有效证件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生进出应自觉接受门卫管理人员的询问,并在值班室登记。不得假报班级、姓名,不得有抵制行为。

第十七条学生家长、其他人员来访,应在宿舍楼值班室办理会客登记手续。经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学生宿舍(公寓)内。晚上十时后停止会客,来客应及时离开。

第十八条学生宿舍(公寓)禁止异性进入,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值班人员同意,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并在限定会客时间内离开。

第十九条学生不得出租床位和私自留宿外来人员。因留宿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应承担连带赔偿或其他法律责任。非本宿舍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宿舍住宿时,经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批准并在值班室登记备案后,方可住宿。

第二十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应及时劝阻有损宿舍安全的不良行为,或向宿舍值班管理人员报告。离开宿舍或睡觉时应锁门、关窗,关闭电源和用水阀门。学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和现金。

第二十一条除发生火灾、火险或其他可能危及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故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撬门、破锁,损坏公物。发生事故时应第一时间采取报宿舍值班员、报警、撤离现场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首先保护自身安全,并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协助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正确使用消防疏散通道钥匙。学校每栋学生宿舍楼一层寝室均有一把用铅封固定的消防疏散通道钥匙,此钥匙只有在发生火灾、火险等可能危及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情况下应急使用。切断铅封线,用钥匙打开防盗护栏上的疏散通道逃生。消防疏散通道钥匙的铅封属于消防安全设备。非特殊情况,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未经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允许,学生均不得打开钥匙铅封

第二十三条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的住宿学生,应主动报告宿舍楼管理人员;住宿学生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疑似患者,也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学校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变更和安排。

第二十四条安全值班工作由值班人员负责,遇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如有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按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处理。值班人员要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第五章  秩序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学生宿舍(公寓)的住宿进行调整。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挠调整工作。

第二十六条特殊原因,住宿人不住宿或需调换宿舍楼和房间时,须向所在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批准方可调换。

第二十七条学生作息时间

夏季作息时间:

开门:530 起床:6:20 就寝:22:30 闭门:2230

秋季作息时间:

开门:600 起床:6:20 就寝:22:00 闭门:2230

第二十八条凡住宿学生均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请假、销假制度。学生宿舍(公寓)闭门后归宿的学生必须出示学生证,在值班室登记,写明原因,经值班员允许后方可进入。值班员不定期将学生晚归或夜不归宿情况反馈学生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等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批准晚归或夜不归宿的学生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生应遵守宿舍秩序管理规定,严禁以下行为:

1.大声喧哗,唱歌、弹奏乐器或其他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2.吸烟、酗酒、打麻将和赌博行为;

3.私自串寝、换寝、容留非本宿舍人员住宿;

4.在墙面、家俱等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乱钉、乱挂;

5.豢养各类宠物。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公寓)的入口、楼梯、走廊、消防通道等应保持通畅。自行车、电动车和摩托车等有碍消防安全的工具或物品不得入楼。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宿舍楼(公寓)内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宿舍楼(公寓)内应认真执行《沈阳农业大学学生寝室卫生检查评比细则》,自觉养成讲文明、讲卫生、守纪律、爱劳动,尊敬师长、团结互助和热爱集体的优良作风。

第三十三条寝室卫生由住宿学生负责,寝室垃圾由住宿学生负责排放到宿舍外垃圾箱内。

第三十四条学生应讲究个人及公共卫生,保持寝室内卧具叠放整齐,桌椅、物品摆放有序,地面干净整洁。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宿舍楼(公寓)内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禁以下行为:

1.随地吐痰,乱泼污水或向窗外抛扔杂物;

2.在阳台、走廊、楼梯间、洗漱间、厕所间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

3.将剩菜、剩饭或其他杂物倾倒在洗漱池内(盆)和大小便池(槽)内;

4.在公共场所悬挂有碍观瞻物品。

第三十六条学生宿舍(公寓)走廊、楼梯间、公共洗漱间和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卫生由宿舍(公寓)保洁员负责,学生应尊重保洁员劳动。

第七章  文化秩序和文化建设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生宿舍(公寓)内各种张贴物要在指定的宣传栏和公布栏张贴,其它位置禁止张贴。所有宣传画、张贴物内容应该积极健康。个人需要张贴寻物、招领启示等,内容应健康简洁。不允许张贴赢利性广告或海报。

第三十八条学生宿舍(公寓)内严禁传播、观看,反动、迷信、淫秽出版物、音像制品或信息。

第三十九条学生宿舍计算机和校园网的管理使用,参照《沈阳农业大学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安全文明和谐标兵寝室创建评比活动,努力营造团结向上、安全文明、卫生整洁、和谐愉快的寝室环境,促进学生文明生活、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自觉遵守住宿管理规定。宿舍(公寓)管理人员或执行检查监督的工作人员有权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学生进行制止和管理,并及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学生处、公安处等管理部门,依照《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予以处分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 成人教育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住宿管理工作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沈阳农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沈阳农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沈阳农业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和《沈阳农业大学学生宿舍用电须知》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学生处、后勤管理处和公安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