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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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高职)生。

第三条本规定应充分体现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办学思想,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体现依法治校,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体现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应有利于学生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有利于学生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有利于学生遵守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有利于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有利于学生积极锻炼身体,陶冶情操,培养健康身心。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发给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具体注册要求按照《沈阳农业大学学生注册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一条转专业与转学仅在本、专科生中实施,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不能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本、专科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但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要有相关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同意,学校调整专业需要转专业者;

(五)按照《沈阳农业大学优秀本科生校内第二次选择专业实施细则》要求,符合自主选择专业者。

第十三条本、专科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出或转入我校学习。

(一)学生确有专长(要有相关证明),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本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学校学习者;

(三)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转入本校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十四条申请转学学生必须具备的其它要求:

(一)入学满一学期以上;

(二)招生时为非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未被退学的。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经转出、转入两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符合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申请转学时,必须出具省级招生部门审批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和盖有转出学校教务部门印章的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以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

第十六条 转专业或转入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入学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课程总学时1/36周(含6周)以上者;

(二)无论何种原因请假时间占一学期课程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在规定的弹性学制期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生活困难等理由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以持续休学,在校期间休学不超过2次。

第十八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应当办理休学相关手续并离开学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学生休学当学年,学校将退还其已交剩余时间的学费及其它有关费用。学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学校不予负责。

第二十条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复学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或持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行为者,按本规定第六章第二节有关规定执行。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视其选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已经停办,征得学生同意,调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节 退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课程选修未能满足《沈阳农业大学本科生学业管理规定》、《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业管理规定》、《沈阳农业大学专科生学业管理规定》中最低学分或成绩及格要求;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也未办理持续休学手续或者虽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连续2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已请假逾期2周以上未销假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二条学生退学处理,需由校长会议研究做出决定后方可执行。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退学学生本人,同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退学的学生,自被学校送达退学决定之日起,在1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按不同学生分别处理,本、专科学生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在职定向研究生退回原单位;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研究生,在半年之内找到工作单位者,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其就业学历按入学前的学历,半年之内未能找到接收单位者,退回其来源省(市、自治区);其他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章第三节办理。

第四章 学业管理

第一节 本科生学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动物医学专业为57年外,其他专业均为36年。

第二十六条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分由课程的学时或实践教学环节的时间确定。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七条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修读课程,每学期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数,学生全学程应取得学分数、学期或学年应取得学分数以及学分计算方法等学生的学业管理按《沈阳农业大学本科生学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记分制(60分为及格),或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考试及格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其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均载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学校安排保健活动,认真参加锻炼后,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第三十一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按零分计。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按《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细则》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三十二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并按照《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细则》,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评定,学分绩点制就是以绩点来分析学生各门课程的学习质量,绩点越高,学生的学习质量越好。学分绩点根据课程考核成绩确定。并以此作为审核学生自主选择专业、评定奖学金、评选三好学生、选拔推荐免试研究生以及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依据。其计算方法按照《沈阳农业大学本科生学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者,可在下一学期开学第1周参加一次免费补考,补考不及格者,经申请可在毕业前随各学期相同课程进行重修。重修课程按照学校学分制收费标准的70%进行收费,其他补考的课程按照学校学分制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三十五条因病或其它原因经教务处批准可申请缓考。必修课或限修课中学生选定的专业方向课必须参加下学期开学第1周的补考,其成绩按正常考核对待。补考不及格课程,经申请可在毕业前随各学期相同课程期末考试进行重修。因病申请缓考课程总量不得超过该学期所学课程的四分之三,否则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凡含有实验与实践教学内容的课程,其实验与实践部分不及格必须重修。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可申请免试

(一)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体育比赛、科技竞赛等)的学生,如比赛时间与考试时间相同而不能参加考试,可申请免试部分课程。学生申请免试某门课程,由参赛主管部门办理手续,报教务处审批。每学期申请免试的课程不得超过2门。免试课程成绩按70分记载。

(二)凡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达到满分的60%分数者,可免于学校的外语水平考试。

(三)凡参加全国高校计算机二级考试合格者,可免于学校的计算机水平考试。

第三十八条每门课程成绩在成绩单中记载一次。各课程补考、重修的成绩,按实际所得分数、实际取得学分的时间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并注明补、重修字样。在评价学生某学期、某学年或全学程学习质量,计算学分绩点时,凡经过补考取得学分的课程均按60分计,经过重修取得学分的课程按实际所得分数计算。允许本科生申请重修成绩已经合格的课程,成绩以最高分为准。

第三十九条学籍异动办理程序

(一)学籍异动包括休学、复学、提前或延期毕业、选修辅修专业、转专业、转学、退学、在学期间出国、应征入伍以及其它涉及学生自身学籍变化的事项。

(二) 学生的学籍异动,必须由学生本人向各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成年者需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辅导员和教务员初审,院长签字审核,教务处审定,上报主管校长乃至校长会议批准。学籍异动结果由教务处上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三) 学生的学籍异动情况由各院教务办公室负责通知学生辅导员及学生本人。

第四十条毕业、结业与肄业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期满,须向学校申请毕业、结业、肄业或延长修业年限,学校进行审核确认。

(二)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德育、智育、体育考核结果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的课程和规定的培养环节,但尚有10学分以下(含10学分)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合格或毕业实习、生产实习、教学实习不合格或毕业论文(设计)及其答辩不合格,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后1年内可向学校申请未取得学分课程的考试,或申请补做毕业实习、生产实习、教学实习,或补作毕业论文(设计)及其答辩。课程考试、毕业实习、生产实习、教学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合格,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日期填写。

(四)延长学业年限至6年(动物医学专业7年)仍为结业者,结业后不再有换发毕业证资格。

(五)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沈阳农业大学学位授予细则》的本科生,经学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六)学满1学年以上(含1年)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辅修专业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对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可另授予相应辅修专业学位。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辽宁省教育厅注册,并由辽宁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四十五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节 研究生的学业管理

第四十六条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23年,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5年。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修业年限者,必须先由个人提出申请,校长会议研究批准。超过修业年限未提出延长修业年限申请,但课程学分已修满,发给硕士或博士结业证书;课程学分未修满,只发给所修各门课程成绩证明。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与集体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在研究生课程学习及科研工作中,导师应注意培养研究生的自学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不断提高思维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第四十八条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课程分为学位课和选修课两类,学位课为必须取得学分的课程,选修课为自愿选择课程,但必须选修一定学分。硕士研究生必须修满学位课程57门,1822学分;选修课程69门,1016学分。博士研究生必须修满学位课程4门,1214学分;选修课程13门,26学分。课程的具体选择要求详见《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四十九条研究生学位课程必须进行考试,非学位课程一般为考试或考查。记分方式采用百分记分制(60分为及格),或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在修业年限内随同其它班级相应课程考试进行补考。研究生在修业年限内,学位课程未能修满学分或未能修满专业所规定的总学分,作结业处理。

第五十条研究生在完成主要课程学习之后,要提交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提交时间一般在第三学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要在阅读大量文献 (包括中文、外文资料)资料,并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提交后,由所在学科研究方向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合格后方可实施。经专家论证未能通过开题报告者,可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提交开题报告,并重新进行论证。重新提交开题报告次数最多不得超过3次。关于开题报告具体要求详见《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业管理细则》。

第五十一条研究生在完成主要课程学习和开题报告之后,要接受学科的中期考核。中期考核一般在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进行。中期考核是学科根据培养方案对研究生1年多的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课程学习、开题报告情况、学位论文工作进展和身体状况等。学科根据考核结果对研究生提出分流意见。有关中期考核具体要求详见《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业管理细则》。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专家论证通过的开题报告开展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学位论文必须有创新点。

第五十三条研究生修满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完成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公开发表的论文,提交学位论文及原稿,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学校受理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的时间为每年31日至520日和91日至1120日。有关学位论文答辩的具体要求详见《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业管理细则》。

第五十四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可申请授予学位。学校受理学位授予申请的时间为每年的61020日和121020日。申请授予学位的具体要求详见《沈阳农业大学学位授予细则》。

第三节 专科(高职)学生的学业管理

第五十五条高职(专科)学生的学业管理按《沈阳农业大学高职(专科)学生学业管理细则》执行。

第五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七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传播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音像制品、网上文字或图片;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九条学生在校内组织成立团体,应当按《沈阳农业大学学生社团体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纳入教育教学计划,社会实践活动根据《沈阳农业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实施办法》和《社会实践教学大纲》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二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三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四条学生应当遵守和执行《沈阳农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奖励

第六十五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六条奖励种类

(一)荣誉称号类

1.三好学生标兵;

2.三好学生;

3.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4.优秀学生干部;

5.优秀毕业生。

(二)奖学金类

1.国家(政府)设立的奖学金

1)国家(政府)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2.学校设立的奖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

2)新生入学奖学金;

3)单项奖学金。

3.社会奖学金

1)顾慰连纪念奖学金;

2)其他社会奖学金。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分别按照《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实施细则》以及其它各类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含市级)以上各种奖励评定。

第二节处分

第六十八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九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一条对学生违纪处分按《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执行。

第七十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七十三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五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六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节申诉

第七十七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主管教学校长以及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研究生部、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八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或者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按照《沈阳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实施办法》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十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一条从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节 其 它

第八十二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1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三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本校的成人教育学生、留学生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八十五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八十六条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