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毕服[2014] 1号
关于做好2014年高校毕业生
就业代理工作的通知
省内各普通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本着“服务毕业生、服务高校、服务用人单位”的宗旨,为帮助到户口限制地区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暂不就业、升学考研、出国、自主创业及灵活就业等毕业生解除后顾之忧,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将面向广大高校毕业生开展档案、户口、党员关系托管等就业代理服务,切实解除毕业生的后顾之忧。现就做好201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代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代理原则
遵循毕业生本人自愿申请就业代理的原则。
二、代理范围
2014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
三、代理期限
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至择业期(择业期为毕业后的两年)满截止。
四、服务项目
1.落入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集体户口(择业期内毕业生);
2.保管、查阅、邮寄档案;
3.办理转正定级、职称评定;
4.开具档案证明等相关材料(存档、政审、毕业成绩、未就业证明、实习手册等);
5.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政策咨询和指导等相关服务;
6.为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和就业推荐等相关服务;
7.为毕业生提供求职登记;
8.为毕业生发布招聘信息;
9.接收毕业生党组织关系转入,预备党员转正,做好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等相关工作;
10.协助毕业生办理《报到证》派遣手续。
五、收费标准
1.高校毕业生就业代理服务费为240元,户口落入乙方集体户口的,自签订协议后第二年开始另收取户口管理费10元/月。
2.就业代理期满后,将转为人事代理,并根据物价部门相关批文收取服务费用。
六、代理程序和要求
1.各高校可根据毕业生申请情况到服务中心领取《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就业代理协议》,也可通过网站下载(www.lnbys.com.cn下载专区);
2.申请就业代理的高校毕业生,需与服务中心签订《就业代理协议》一式两份,为方便毕业生办理,请毕业生所在学校统一送至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学校将协议返给毕业生本人留存一份;
3.各高校需在毕业生离校后一个月内将参加就业代理的毕业生档案统一送至服务中心。转送的档案须包括以下材料:①档案目录②高考录取材料③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表④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单⑤在校期间的鉴定及奖惩材料⑥毕业生身体检查表⑦党(团)员材料⑧《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通知书》⑨学位审批表(获得相关学位的毕业生)⑩学年鉴定等;
4.办理就业代理毕业生,党组织关系可转入辽宁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流动党员管理党总支。党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为:中共辽宁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组织部。正式党员的党员材料须装入学籍档案内统一送至服务中心。
七、业务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艳艳 吴东迪
联系电话:024-26901881 26901900
网 站:www.lnbys.com.cn
邮 箱:Lnbysfwzx@126.com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19号
邮 编:110032
附:201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代理汇总表
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201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