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高职)生。
第三条 本规定应充分体现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办学思想,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体现依法治校,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体现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本规定应有利于学生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有利于学生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有利于学生遵守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有利于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有利于学生积极锻炼身体,陶冶情操,培养健康身心。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发给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具体注册要求按照《沈阳农业大学学生注册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一条 转专业与转学仅在本、专科生中实施,硕士
和
博士研究生不能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本、专科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但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要有相关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同意,学校调整专业需要转专业者;
(五)按照学校《优秀本科生校内第二次选择专业暂行规定》要求,符合自主选择专业者。
第十三条 本、专科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出或转入我校学习。
(一)学生确有专长(要有相关证明),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本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学校学习者;
(三)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转入本校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十四条 申请转学学生必须具备的其它要求:
(一)入学满一学期以上;
(二)招生时为非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未被退学的。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经转出、转入两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符合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申请转学时,必须出具省级招生部门审批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和盖有转出学校教务部们印章的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以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
第十六条 转专业或转入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入学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课程总学时1/3或6周(含6周)以上者;
(二)无论何种原因请假时间占一学期课程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在规定的弹性学制期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生活困难等理由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以持续休学,在校期间休学不超过2次。
第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应当办理休学相关手续并离开学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学生休学当学年,学校将退还其已交剩余时间的学费及其它有关费用。学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学校不予负责。
第二十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复学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或持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行为者,按本规定第六章第二节有关规定执行;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视其选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已经停办,征得学生同意,调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节 退 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课程选修未能满足《沈阳农业大学本科生学业管理规定》、《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业管理规定》、《沈阳农业大学专科生学业管理规定》中最低学分或成绩及格要求;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也未办理持续休学手续或者虽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连续2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已请假逾期2周以上未销假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学处理,需由校长会议研究做出决定后方可执行。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退学学生本人,同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自被学校送达退学决定之日起,在1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按不同学生分别处理,本、专科学生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在职定向研究生退回原单位;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研究生,在半年之内找到工作单位者,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其就业学历按入学前的学历,半年之内未能找到接收单位者,退回其来源省(市、自治区);其他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章第三节办理。
第四章 学业管理
第一节 本科生学业管理
第二节 研究生的学业管理
第四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2~3年,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5年。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修业年限者,必须先由个人提出申请,校长会议研究批准。超过修业年限未提出延长修业年限申请,但课程学分已修满,发给硕士或博士结业证书;课程学分未修满,只发给所修各门课程成绩证明。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与集体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在研究生课程学习及科研工作中,导师应注意培养研究生的自学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不断提高思维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课程分为学位课和选修课两类,学位课为必须取得学分的课程,选修课为自愿选择课程,但必须选修一定学分。硕士研究生必须修满学位课程5~7门,18~22学分;选修课程6~9门,10~16学分。博士研究生必须修满学位课程4门,12~14学分;选修课程1~3门,2~6学分。课程的具体选择要求详见《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学位课程必须进行考试,非学位课程一般为考试或考查。记分方式采用百分记分制(60分为及格),或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在修业年限内随同其它班级相应课程考试进行补考。研究生在修业年限内,学位课程未能修满学分或未能修满专业所规定的总学分,作结业处理。
第五十条 研究生在完成主要课程学习之后,要提交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提交时间一般在第三学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要在阅读大量文献 (包括中文、外文资料)资料,并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提交后,由所在学科研究方向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合格后方可实施。经专家论证未能通过开题报告者,可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提交开题报告,并重新进行论证。重新提交开题报告次数最多不得超过3次。关于开题报告具体要求详见《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业管理细则》。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在完成主要课程学习和开题报告之后,要接受学科的中期考核。中期考核一般在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进行。中期考核是学科根据培养方案对研究生1年多的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课程学习、开题报告情况、学位论文工作进展和身体状况等。学科根据考核结果对研究生提出分流意见。有关中期考核具体要求详见《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业管理细则》。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专家论证通过的开题报告开展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学位论文必须有创新点。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修满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完成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公开发表的论文,提交学位论文及原稿,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学校受理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的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
5
月
20
日
和
9
月
1
日
至
11
月
20
日
。有关学位论文答辩的具体要求详见《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业管理细则》。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可申请授予学位。学校受理学位授予申请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10~20日和12月10~20日。申请授予学位的具体要求详见《沈阳农业大学学位授予细则》。
第三节 专科(高职)学生的学业管理
第五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传播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音像制品、网上文字或图片;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组织成立团体,应当按《沈阳农业大学学生社团体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纳入教育教学计划,社会实践活动根据《沈阳农业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实施办法》和《社会实践教学大纲》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和执行《沈阳农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 奖励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奖励种类
(一)荣誉称号类
1.优秀学生标兵;
2.优秀学生;
3.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4.优秀学生干部;
5.优秀毕业生。
(二)奖学金类
1.国家奖学金;
2.社会奖学金;
3.顾慰连纪念奖学金;
4.学校奖学金。
(1)学生奖学金;
(2)自强奖学金;
(3)单项奖学金;
(4)新生入学奖学金。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分别按照《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实施办法》以及其它各类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含市级)以上各种奖励评定。
第二节 处 分
第六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违纪处分按《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执行。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七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节 申 诉
第七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主管教学校长以及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审计处、研究生部、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或者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按照《沈阳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实施办法》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一条 从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节 其 它
第八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1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校的成人教育学生、留学生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
施行。
第八十六条 凡与本规定相关原规定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自行废止。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业管理细则
为了研究生充分了解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安排好自己的学习计划,能动性的学习,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沈阳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学制及学分要求
第一条 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学生可以在2~3年内修满学分申请毕业;博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学生可以在3~6年内修满学分申请毕业。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修业年限者,必须先由个人提出申请,校长会议研究批准。硕士研究生超过修业年限未提出延长修业年限申请,但课程学分已修满,发给研究生班结业证书。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实行学分制。硕士研究生规定学分一般为30~35学分,博士研究生规定学分一般为15~19学分。
第二章 研究生指导方式及课程设置
第三条 研究生指导方式实行导师制与指导小组相结合的方式。导师对学生业务培养负有责任。具体如下:
(一)结合专业特点对学生进行学习目的与专业思想教育;
(二)帮助学生尽快适应研究生学习环境,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
(三)帮助学生了解研究生培养方案,掌握选修课程及参加其它教学与实践活动的途径与方法;指导学生选课等;
(四)指导学生阅读专业期刊,了解专业发展动向,参加科研课题及其它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第四条 导师要经常与学生沟通,及时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学生也应经常与导师联系,争取导师的指导。
第五条 学生必须按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培养方案是学校实现研究生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的总体计划和实施方案,是学校组织和管理研究生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学生只有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实践教学及其他教育教学环节,并达到学校规定的的外语水平及发表论文要求,方可毕业。
第六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分为学位课和选修课两类。学位课为必须取得学分的课程,选修课为自愿选择课程,但必须选修一定学分。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为5~7门,18~22学分;选修课程为6~9门,10~16学分。博士研究生学位课程为4门,12~14学分;选修课程为1~3门,2~6学分。课程的具体选择要求详见《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完成教学实践、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研究生参加本学科教学实践的总工作量不少于20学时,其中讲授理论课不少于6学时,其他可为实验(实习)课的教学或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研究生教学实践由有关教研室负责安排,由讲师以上教师负责指导,并对其教学实践做出评定。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在教研室的统筹安排下,由导师或导师指导小组派专人指导,并在专业实践结束后进行考核和评定。社会实践由导师指导,研究生本人按制定计划,并通过社会调查等写出社会实践报告,导师根据报告对其社会实践进行评定。教学实践、专业实践、社会实践的评定结果归入研究生的学习档案。
第三章 修读课程、学分计算与取得学分要求
第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及自己的具体情况,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选修课程和安排学习进程。学校实行网上选课,网上选课的时间为每年7月1 日至
9
月
1
日
和1月1 日至3日。
第九条 学生应按培养方案进行选课。选课时要充分考虑课程的重要性和顺序,应按学位课优先、选修课次之,以及先行课优先、后续课在后的原则选课。
第十条 学校对研究生基础课和外语实行同年级同时开课,学生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教师听课。对于由多名教师授课,但课时相同、内容相同的的课程,学校实行“四统一”,即统一大纲、统一要求、统一考试、统一阅卷。
第十一条 学生应随堂听课,无故不上课者按旷课处理。对于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审查,研究生部批准,可以自修部分课程,免于随堂听课;学生选修的课程有部分内容与其他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可申请自修其中1门课程的冲突部分,但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参加实验、测试、考试,并办理相应手续。政治理论课以及实验与实践教学环节均不能申请免听。学生旷课按《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按如下方法计算学分,即:课堂教学与实验教学以每门课程的教学时数为标准计算学分,一般课程每18学时计1学分。集中教学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一般每周计1学分;分散教学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一般满30学时计1学分;每篇毕业论文计2学分。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科技创新学分。在学期间,参加导师主持的与自己学位论文有关的科研课题获得国家级奖励者计2~5学分,获省(部)级一、二等奖者计2~3学分,获三等奖者计1~2学分,同一奖项多次获奖者,按最高级别计学分,不重复计学分。发表SCI和EI收录的文章,每篇计2~3学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必须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修满学分,凡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有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延长修业年限者,可将批准年限作为修满学分年限。研究生一学期不得出现2门讲授的学位课程未取得学分,或1门讲授的学位课程经补考后仍未取得学分。如未能满足上述要求,作退学处理。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五条 所有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经考核,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按百分制计算),或及格以上(含及格,按五级记分制计算),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实验课的考核和论文评定,应对学业完成情况做出写实性的评语,并写出结论性意见。学生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均载入成绩单,归入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每门讲授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累计缺做实验、实习课时数达五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如该课程为学位课程的必须重新修读。
第十七条 对于分为多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均按独立1门课程计算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按零分计。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一学期有1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允许在基本修业年限内随同开设相同课程的其他班级进行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按退学处理。选修课考试不及格,不予补考,可以重修。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考卷使用研究生部印制的统一试卷封皮。由评卷教师核对和填写成绩并在封皮上签名,填写该课程考试成绩单,存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五章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在进行正式学位论文研究工作之前(一般在第三学期)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应在导师的指导下,通过调查研究、查阅国内外有关资料文献和理论分析,并对学位论文课题进行全面地构思购完成。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要在研究生所在学科点进行。由学科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或由其委托的教授主持,由相
关学科
教授
和副
教授5~7人组成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查小组。审查小组在听取研究生所做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后,提出修改意见。研究生必须按照审查小组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修改。经审查小组审查未能通过开题报告者,可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提交开题报告,并重新进行论证。重新提交开题报告次数最多不得超过3次。
第二十三条 开题报告一经通过,必须按计划认真执行。如因某种原因,需要改选课题时,必须首先向所在学科学位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其申请得到批准后,须按照新的题目重新进行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通过后,经导师和所在学科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交学院和研究生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开题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选题的依据。着重说明本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以及对代表性文献观点的评述;课题在理论或实际应用方面的价值,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必要性;
(二)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拟采取的技术路线和方法、实施方案;
(三)拟解决的主要关键技术及预期的主要成果;
(四)主要创新点;
(五)研究可能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采取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六)研究的主要时间计划安排;
(七)经费的预算和估计。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选题应符合国家教委(86)教研字030号文件《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中关于“研究生论文选题要结合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除少数专业外大多数研究生特
别是
博士研究生,要注意承担应用研究和有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课题及任务”的规定。必须满足课题研究具有必要性、研究内容及采用技术手段具有先进性、课题实施的技术条件和物质条件等具有可行性等的基本要求。
第六章 中期考核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完成主要课程学习和开题报告之后,要接受学科的中期考核。中期考核一般在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进行。中期考核是学科根据培养方案对研究生1年多的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的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几方面:
(一)思想政治素质 考评内容包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态度,参加政治学习情况以及道德品质、集体观念、坚持原则、搞好团结等方面的表现;法制观念,遵守校规、校纪、爱护公物等方面的表现;在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工作等方面的表现;
(二)业务素质 考评的内容包括:①学习成绩、学分情况的考核。按研究生培养方案和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研究生的学位课和指定选修课的考试成绩、选修课和对跨专业或同等学力考取的硕士研究生补修本科生课
程及
博士研究生补修硕士研究生课程的考试成绩,按本细则第十九条有关规定执行。②学位论文、科研工作情况的考核。对开题报告的评价,查阅文献资料的记录、卡片情况,在科研中表现出的动手能力等。③业务能力的考核。主要考核研究生入学后表现出的治学态度和自学能力、系统综合思维能力、科研实验能力、应用外国语能力以及总结、写作、表达能力等。博士研究生业务考核应有考试内容,主要考核综合分析和理解能力,要覆盖基础理论和专业课的主要内容;
(三)身体健康状况及其他因素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考核前必须提交下列材料:①研究生入学一年多来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及各种活动中的表现等的个人总结。②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调查报告、文献综述报告以及查阅文献记录等材料。③校、学院管理部门的考核材料,包括学习成绩单、政治思想考核评定及有关材料。④导师对研究生全面考核评语和导师指导工作的汇报材料等。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由所在学科学位分委员会组成5~7人中期考核小组。中期考核小组在听取研究生个人总结汇报,导师对所指导的研究生的全面介绍后,认真审查提供的有关材料;并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对照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进行全面的分析讨论;最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考核小组三分之二成员的表决意见,对被考评研究生进行分流;表决结果由考核小组组长签署意见,经学院领导审批,交校研究生部审核,报校长批准。
第三十条 硕士研究生考核筛选的分流包括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继续进行论文工作、筛选警告、终止论文工作、退学处理五个层次。但提前攻读博士的研究生必须是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同一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一)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应具备下列条件:①较好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团结协作精神及为科学勇于献身的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②学习成绩优秀,所有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均在75分以上且选修课成绩均在70分以上者。③在科研工作中,表现出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优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创造力,已取得了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提出了反映个人学习水平的论文习作,并有学术论文发表。
具备提前攻读博士学位条件的研究生,必须向所在学科学位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及成绩单、鉴定证明、相应论文、有关奖励证明和导师同意意见等,经学位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将申请表、专家推荐书、导师推荐书和相关论文报学院负责人和研究生部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可获得提前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获得提前攻读博士学位资格的研究生
须获得
博士研究生导师同意接收后,方可参加当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转为博士研究生,不再做硕士学位论文,享受博士研究生待遇。
(二)继续进行论文工作的研究生应具备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良好,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并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等条件。
(三)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筛选警告:①学习态度不够端正,学习不刻苦,学习成绩较差;缺少团队精神,与同学不能建立团结、和谐关系;不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无故经常不参加研究生集体活动;请事假一学期达20天以上,或无故提前离校或晚报到超过5天。②由于自身原因,到考核时所学的学位课程不到规定门数的三分之二者。③学习成绩偏低,学位课考试成绩在60~69分的科目已达或超过所学的学位课程门数的三分之一者;或选修课(含指定选修课)考试成绩在60~69分的已达或超过所学课程门数二分之一以上者;或有一门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或同等学力和跨专业考入的研究生补修本科课程有一门不及格者。
对受到“筛选警告”的研究生,其未学完的课程限定在第五学期以前学完,否则将停止论文工作,并待课程补修完成后,按研究生班毕业处理;不及格的本科课程,补修后仍不及格者,按取消学籍处理。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终止论文工作。①由于本人原因,未能在第三学期以前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并在考核后1个月内仍不能完成者;②研究生本人虽已提交开题报告,但开题报告未能得到通过,并在1个月内再次重新开题报告,仍未通过者;③虽已通过开题报告,但中期考核小组认为其开题报告中或在科研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或有抄袭、剽窃行为,或开题报告达不到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水平者。
终止论文工作的研究生,如果思想政治表现较好,课程已修满,学分合格,可按研究生班毕业处理,如是脱产研究生列入当年派遣计划。
(五)硕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学处理。①在思想政治素质方面。思想政治表现不好、品质恶劣、违反学校纪律、扰乱秩序、破坏团结、尚不够开除学籍者,可根据情况作退学处理;在学研究生未经学校批准,不论何种途径出国学习、考察超过1个月者;在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或旷课累计超过10天(或40学时)者;没有奋发进取精神,不能严谨治学、学习成绩较差,或明显表现出缺乏科研能力,不宜继续培养者;学习中徇私舞弊、考试作弊、科研中伪造数据或剽窃他人成果者。②业务学习方面。硕士研究生一学期有2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1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跨专业或同等学力者,补修课按学位课要求;在所学的课程中,累计有3门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者。
作退学处理和取消学籍的脱产硕士研究生按毕业的本科生分配工作,在职或定向研究生,回原工作单位或定向单位。
第三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合格,方能进入论文工作。对于开题报告不合格,并经过再一次开题报告仍不合格,或有1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不能继续进行论文工作,作肄业处理。肄业的在职博士研究生退回原单位,脱产的博士研究生按硕士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
第七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修满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完成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公开发表的论文,提交学位论文及原稿,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学校受理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的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
5
月
20
日
和
9
月
1
日
至
11
月
20
日
。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是:研究生向所在学科学位分委员会提交已签署导师和教研室主任意见的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申请表、公开发表的论文复印件、学位论文、成绩单;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根据研究生提供的有关材料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审查同意后,送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须由校内外各1名专家评审,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须由校内外各2名专家评审),而后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签署是否同意答辩的审批意见。研究生所在学科学位分委员会接到同意答辩的批复后,可邀请5~7人有关专家组织答辩委员会举行答辩会;硕士研究生答辩委员会必须有1名外单位专家参加,博士研究生答辩委员会必须有2名外单位专家参加。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可申请授予学位。学校受理学位授予申请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10~20日和12月10~20日。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授予学位的程序是:研究生向所在学科学位分委员会提交已签署导师和教研室主任意见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表、答辩委员会决议、公开发表的论文复印件、学位论文、成绩单;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学生提供材料及导师介绍,采取无记名表决形式,决定是否建议授予该生相应学位;学位分委员会同意建议授予学位的学生材料,报送学校学位委员会;学校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分委员会提供的学生申请学位材料及《沈阳农业大学学位授予细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是否授予申请者学位。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育和体育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育和体育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学校考核批准,可以提前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毕业时,学校进行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四十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由国家安排就业或推荐就业;结业研究生由学校推荐就业。毕业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没有接收单位的,派回家庭地址所在地。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经批准后出国进修、留学者,可保留学籍1年,但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从入学至毕业)不得超过4年,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从入学至毕业)不得超过6年。保留学籍期间停发奖学金及其它各种待遇。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开始执行。